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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
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人以虚拟人(如死者或虚构人)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注册。被冒名顶替的人在工商登记注册为股东,但也不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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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人以虚拟人(如死者或虚构人)的名义出资并以真实人的名义登记公司。被冒名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中登记为股东,但不能认定为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并以他人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补足出资责任或者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在假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者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者构成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先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凭刑事判决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处理。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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