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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具体内容

2022-09-10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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