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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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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XX批准后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施划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施划方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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