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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
涉外案件地域管辖规定: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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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1。涉及管辖,即特殊地域管辖,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二、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法院管辖。三、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专属管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捕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由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犯罪的,由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犯罪,由船舶在中国口岸最初停泊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飞机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飞机在中国登陆的人民法院管辖;7、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案件,按照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没有管辖协议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被捕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8、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涉外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被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但也有如下的特殊情况: 一、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其中涉及地域管辖的包括: 1、对于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所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们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协议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宣判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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