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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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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类型。控制是对罪犯不予拘留,但限制其自由,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控制期限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不拘留犯罪分子,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拘留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不离开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不拘留罪犯是控制刑和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必须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对于管制刑罚的执行,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2、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另外,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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