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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 一,农村宅基地要回收: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在符合条件后都可以拥有农村的使用权。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的条件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人必须是村集体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如果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也会被收回. 5、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6、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会被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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