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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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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就在于本院认为中“况被上诉人根据个案的情况对刑事案件开展侦办,采取何种措施和方法,是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其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得当不应本行政诉讼案作出评判”和“本院现作如下评判: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拒不履行预防、制止、侦查违反犯罪活动的职责,未能有效保护其女冯芳芳的生命为由而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辩称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本案上诉人诉讼指向的是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并非被上诉人的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两段判决内容相互呼应,形成了:你诉的行政不作为,属法院审理的范围,但已“作为”;你诉的赔偿,即你女儿的被害,即使与公安行为相关,也是刑事侦查措施是否得当的问题,而刑事是否得当,不是法院审理的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上诉!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第1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3)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有3条: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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