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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结算开始计算的。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必须是结算后开始起算,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因为很多合同都是约定结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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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点如下: 1、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 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 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的起点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2、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结算文件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答复; 发包人应当在此期限内确认同意或者不同意结算结果,并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 3、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答复期限届满可视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回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协商重新结算的,视为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要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回复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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