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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要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医疗期,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即解除的,也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反之,...
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在医疗期内或者造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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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15年的劳动者患病后,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赔偿金的标准为30个月工资和6到12月的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后,劳动者仍然无法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为15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一个半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一个半月应支付两倍工资,则用人单位应补发的工资约为2400元;单方解除但未预告,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600元;单方解除,应付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800元。总计约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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