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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形,现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分述如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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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回请求判决。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时,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情形时,法院会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履行判决。法院查明被告不履行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一般给付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确认判决。包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6、变更判决。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款额的认定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判决。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 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撤销判决分为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给付判决的一种。所谓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判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4、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6、驳回判决。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判决。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 2、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撤销判决分为全部撤销、部分撤销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给付判决的一种。所谓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判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 4、变更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6、驳回判决。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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