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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形,现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分述如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
1、驳回请求判决。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时,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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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限期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5.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不适宜适用前四种判决时)确认判决合法或者有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违法或者无效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5.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补充性判决:不适宜适用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时)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撤销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3、变更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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