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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
虽然婚后的动迁安置房和补偿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往往不能在离婚诉讼时同时处理。这一点人们总是难以理解。因为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众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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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迁所分得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房产的性质不同而判断。 1、如果拆迁分得的是公有住房,则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但因夫妻双方对该房均享有居住使用权,法院会判令继续居住在该房内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以解决迁出方的实际居住问题。 2、如果拆迁分得的是产权房,且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则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上均等分割;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及其子女名下,分割时应当保留子女的份额;如果产权人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例如:一方的父母),则该房应先行析产,析出夫妻双方的份额后再行分割。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一般都采取补偿款与优惠价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既一方面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的具体价值给付相应补偿款,另一方面根据原有房屋居住人口确定被拆迁人所能够以优惠价计算的安置房面积。可见补偿款是对物的补偿,而优惠价则是对人的安置。开发商允许被拆迁人根据人口数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对人的补偿。由于这种补偿发生在雷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雷某婚后计算的人口确定,故田某也作为居住人口之一属于被安置对象,该安置房也包含了田某“人”的因素,因此,该安置房并不完全属于雷某个人财产。由于该拆迁安置房系因拆迁雷某婚前房屋后,通过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安置两种方式转化而来,因此该安置房的价值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物的补偿,形式为拆迁补偿款;二是对人的安置,形式为安置优惠价,即购房者可以比市场价购买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我想你就离婚后安置房怎么分割这个问题你已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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