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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安置房是在双方结婚后取得,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可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如果该房屋是在一方婚前取得,则该安置房属...
安置房离婚后对其进行分割要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则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在拆迁时有配偶的份额,按照拆迁安置房中的份额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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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对这部分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按揭房的贷款,如果在婚姻关系期间而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话,则此时的贷款可以认为是双方共同的债务。不过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会实际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所以此时剩余的房贷,自然也需要由这一方独资承担,变为个人债务。
由于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享有搬迁安置房或补偿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财产。但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不能以其他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一起处理涉及他人利益的财产,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起诉。如果不通过法院,自行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搬迁安置房或补偿做一些协议,但切记只能处分夫妻双方的权利,不能干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包括未成年子女,否则这部分协议无效。
如果安置房是在双方结婚后取得,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可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如果该房屋是在一方婚前取得,则该安置房属于婚前取得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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