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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根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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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当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是: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不得担当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有: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应当回避的人员等等。
关于辩护,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1)-(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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