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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当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是: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不得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有:公安法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陪审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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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当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有: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应当回避的人员等等。
根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 (二)陪审员;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五)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一、二、三、六项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不能当刑事诉讼辩护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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