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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行政诉讼的案子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确定法院管辖的制度。共同管辖不是几个法院同时受理一个行政案件,而是这些法院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问题。导致共同管辖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同一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个,因为这些被告在不同的法院辖区内,所以被告所在地的各个法院都对案件有管辖权; (2)同一个案件涉及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分布在不同法院的辖区内,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多个; (3)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在诉讼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管辖情形如下:(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的;(2)原告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又采取其他财产性的行为提起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3)当事人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如果遇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止一个的情形,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提起诉讼,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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