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环...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作为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农业环境保护实行预防和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4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977人已浏览
4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