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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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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临时股东大会,就是不定期的、在必要时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什么是“必要时”,也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临时会议: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如果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所以有这个时间限制,是为了防止将临时股东大会所应决议的事项无限期地拖延。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时间;(三)单独或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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