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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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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碍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缘无故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审理,或者调查取证,消耗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对方为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因判决错误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和破产。虽然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但虚假诉讼仅限于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以双方恶意串通为前提。但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并非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一方面,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符合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要件。但是这个要件的满足显然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因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一方也可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时,一方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会损害司法秩序,还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无论是妨碍司法秩序还是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都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
我国《刑法》对虚假广告罪有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此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第七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您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1)与夫妻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物偿债协议;(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关系;(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财产权;(7)单方面或者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为理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目标提出异议,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条 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一)人民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开庭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件、财产分配计划,或者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四)多次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调查;(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三条 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1)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信誉;(3)义务人自动履行有效判决文件确定的财产支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金额超过100万元;(4)不能实现他人债权,金额超过100万元;(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金额超过10万元;(6)不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的,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刑事调查;(7)其他严重情况。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欺诈、职务侵占、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贪污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条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前三款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民事判决、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前三款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妨碍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七条 伪造证据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并处罚金。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实施,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是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悔改,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返还赃物、赔偿,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情节,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条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四款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判决文件,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决、调解、支付令等文件。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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