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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21-06-16
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1)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①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规定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②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规定计征基数3.5倍的10%征收; ③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规定计征基数3.5倍的标准征收; ④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规定计征基数3.5倍的50%征收; ⑤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规定计征基数3.5倍的30%征收; ⑥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规定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2)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规定计征基数的7倍或14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3)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规定计征基数3.5倍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前面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4)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5)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6)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农民家庭,除按规定征收抚养费外,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相关法规

《广东新计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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