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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提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案的;(二)未按规定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指示的;(三)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三)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四)制定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五)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六)受理公众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保持车站、车厢整洁,保证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的安全、畅通和客运服务安全,提高列车正点率。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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