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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分割。土地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个人无权分割。婚前承包的土地的资本金、承包使用权夫妻也没有分割权,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符合《婚姻法》规定,婚...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能进行分割。离婚的时候可以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办法一人一半,没有得到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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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行分割。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不是属于家庭成员个人。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没有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给迁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额,就会让另一方减少土地面积,迁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第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案情:原告:程某,女。被告:戴某,男。 2010年3月9日,原告程某和被告戴某因离婚纠纷,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果园两块及7亩责任田耕作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无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当然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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