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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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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方式是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综合借贷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的;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可能伪造债权凭证的;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1、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符合常理; 3、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 4、以及当事人是否多次参加诉讼等方面。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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