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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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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条例(试行)》规定:第七条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和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收集、整理、备案,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伪造或篡改。
公司变更地址需要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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