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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申请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等材料。 3、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应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现场提交材料将采取分时段、分号段形式接待客户,首批提交资料客户为优先家庭,通知顺序为保障房轮候家庭、京籍已婚无房家庭、京籍单身25周岁以上无房家庭。经过签字确认的登记审核信息,将提交至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本市户籍家庭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非本市户籍家庭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申请人签署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等材料。3、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待家庭申请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应当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申请备案通知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提交的材料将以不同时间段和不同时间段的形式接待客户。第一批提交材料的客户为优先家庭。通知顺序为经济适用房轮候家庭、北京已婚无房家庭、北京单身25岁以上无房家庭。经签字确认的登记审核信息,将提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核购房资格。
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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