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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与探察权的区别是什么?

2021-10-14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就这两种探望方式而言,在探望性探望的情形下,子女没有脱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且方式相对灵活,但时间较短,加之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离婚,不少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亦不愿意再有更多接触,因此探望性探望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并不强;而在逗留性探望的情形下,子女脱离了直接抚养方的监护范围,实际上是由非直接抚养方即探望权人在探望时间内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长,且此情形下已经离婚的父母双方亦无须有过多接触(一般只是在子女交接时有短时间的接触),因此更具可操作性。因此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法院判定,一般都会选择逗留性探望而不是探望性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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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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