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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排加班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期间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平时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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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叫加班;在标准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叫加点。因此,《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
不符合劳动法。如果你劳动合同签的是标准工时制度,那就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安排员工休息一天,加班也是有时间要求的,必须经员工协商同意才可以安排加班,而且每月最长加班时数是36小时。你单位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按规定,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是按1.5倍计算加班工资,休息改加班的,是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3倍。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对《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加以修正:“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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