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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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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如果没有免责事由,也是需要做出相应赔偿的,那么你是否知道商标侵权的赔偿方式呢? 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 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 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 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
1.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商品的;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1.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商品的;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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