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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触犯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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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市政府征收房屋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有两种途径可以救济: 1、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不经行政复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不服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4、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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