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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
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原文如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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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农户承包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 1、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4、制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方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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