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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步骤: 第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第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 第三,办...
写明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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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法律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
无遗嘱财产该怎么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人将根据遗嘱或遗赠被继承;有遗留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配;二级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平均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例如一个继承人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的扶养义务,而另一个人几乎没有扶养义务),每个继承人都有相同的遗产。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没有或几乎没有继承权就娶女儿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的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该得到相同份额的遗产。例如,一个继承人在生活中有特殊的困难,缺乏工作能力,可以比其他继承人适当地分享更多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更多的遗产;对于那些有能力和支持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维修义务不得或少继承,但如果继承人是谁有能力和条件来支持愿意履行维修义务,继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清楚地表明,他们不需要支持不应该如此。减少他们的财产分配比例。
无遗嘱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有继承人对于房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共同到公证处办房屋继承公证,持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所有继承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遗产的使用效用进行判决。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到房屋局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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