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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航道、港口、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征地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优先保证,对公益性水路交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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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定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涂改、出租、转让许可证件。禁止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船舶、超航区航行;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和支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航运、港口、产业、城市互动,形成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XX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XX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XX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XX中游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XX、江汉运河、XX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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