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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建成后的公用港区可以采用租赁、合资等方式经营。经营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和支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航运、港口、产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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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发展船舶管理、船舶技术、船舶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经纪、航运咨询、海事等航运服务业,延伸服务产业链,完善航运服务功能。
在航道及其岸线上建设或者设置锚地、趸船、涵洞、排水口、抽水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对水路交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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