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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等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驾驶室顶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悬挂放大号牌。城市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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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二)听从交通警察的指令,接受检查,不得驾车驶离现场;(三)不得有吸烟、饮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手机信息、观看电视、视频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机动车确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时速应低于二十公里,并确保安全;(五)不得用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挂车;(六)不得用全挂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七)不得用摩托车、非标准车和电动自行车牵引、助推其他车辆;(八)携带儿童时应当使用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儿童安全座椅;(九)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十)叉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十一)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十二)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十三)主动避让校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有阻碍、穿插、尾追等行为;(十四)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非机动车登记证、非标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五)驾驶设置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六)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前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处理以及因当事人原因无法依法返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依法拍卖、拆除、报废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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