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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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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旅游区(点)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区(点)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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