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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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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形中,是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的: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子女抚养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有证据证明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其他证据证明应当增加的;对方有能力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你与你丈夫虽然离婚了,但你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你现在想要女儿与你一起生活,可先与你丈夫协商,说明法律规定。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你女儿已满十四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她愿意与你生活,法院会结合是否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充分考虑你们母女的意见,来确定孩子跟谁生活。因此,你有权要求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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