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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形中,是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的: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
可以,这是一项权利,但要具备以下一种情形,法院才会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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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答案是可以的,根据上面的相关法条,在离婚后,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关系或者增加抚养费都是允许的。当非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用,不过要求认定现行经济状况为“生活困难”。
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等费用。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时达成的还是由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离婚时,一方约定支付的抚养费较少,以后可以起诉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3)增加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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