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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的有:(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终止的制度,仅适用于小额纠纷和执行劳动标准的纠纷。劳动者拒绝接受一裁终局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拒绝接受仲裁裁决的,不得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协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
以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为最终裁决: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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