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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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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两孩生育新政策(取消“单独”“双独”的概念)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黑龙江二胎准生证。 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可以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黑龙江省计生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符合规定已经生育二孩的家庭,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生育一位子女。《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二条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四条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第十五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由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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