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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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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叙述的情况,你们不符合要二胎条件。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1.已经不需要准生证了。 2.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放开二胎生育后,国家计生委重新制订新的计生政策,不论是生育一胎,还是二胎,都不需要审批,不需要准生证,直接到乡镇的计生登记。对根据特殊情况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经夫妻共同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人口计划生育和生育间隔的规定安排再生育三胎。
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交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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