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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提起损害赔偿吗?

2021-04-13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以,有权请求给予损害赔偿。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除以下两种情况:(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离婚后追诉赔偿的时间,一般是需要在离婚后的一年时间内进行追诉。如果是在离婚协议里选择放弃了,那么再次起诉赔偿是没有胜诉的可能性的。对于离婚中有着过错的一方,另外一方只要在离婚后一年时间内,是可以得到一些赔偿的。

相关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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