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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一.罚金的缴纳情况有哪些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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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如果罚金不交实行不会加重,但罚金刑会被强制执行。 法院。 (1)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2)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 (3)所以单纯地没有缴纳罚金是不会改判,除非检察院抗诉或者判决本身出现错误,或者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 (4)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缴纳。 (5)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被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是支付刑事罚没金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罚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如果在此期间有任何未缴纳的部分,法庭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征收。 如果被执行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其具有执行能力的资产,法庭就有权随时追缴未交足的罚没金。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经济上履行罚没金义务存在困难时,可以考虑适度减免或豁免。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将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导致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被告人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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