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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罚金应该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缴纳。人民法院会对那些没有法定减免事由,却不缴纳罚金的行为人,实行强制缴纳。法院先开罚金的票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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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被告人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我们知道刑法处罚中有罚款。只要是经济犯罪,如盗窃、欺诈等法院就不能判处罚款。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情节不严重的,可单处罚金刑。关于罚款的缴纳,如果只处罚款,事件并不严重,一般罚款不高。例如,盗窃罪处罚款2000元,被告人和家属缴纳罚款的态度积极,很多案例在法院判决日立即缴纳。但是,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就没有那么高的积极性了。因此,法律也规定了缴纳罚款的时间,罚款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这里的判决指定期限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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