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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惠对象赔偿金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八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 军人在军旅生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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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2、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3、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4、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5、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6、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7、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8、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9、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10、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最新伤残军人抚恤金: 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退役士兵,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享受相应抚恤待遇,2014年新调整的标准为四级因战致残抚恤金标准为34070元/年四级因公致残抚恤金标准为30760元/年四级因病致残抚恤金标准为28260元/年五级因战致残抚恤金标准为26620元/年五级因公致残抚恤金标准为23270元/年五级因病致残抚恤金标准为21610元/年2015年政策没有变化,按2014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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