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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放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者,包括在本市道路上从事专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为社会或本企业提供货运服务、具有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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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的;(三)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九)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一)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的;(二)客运、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三)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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