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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证明的有效期是永久有效。 2、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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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档案永久保存,绝不允许销毁。如果市民需开具亲朋的死亡证明,而死者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查不到档案,很可能是因搬迁等导致的暂时无法查到。遇到这种情况,可由辖区派出所相关民警进行入户调查,确认实际情况后方可为其开具。由于各个派出所成立的时间不同,能够查到的辖区居民最早档案年限也有差异。如果死者档案可以查到,便可直接由其注销户口的派出所户籍室开具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工伤死亡要向劳动局申报工亡,然后才能得到赔偿
办理死亡证明的程序: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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