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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有意受让人索取有关文件,办理竞投手续。 (4)在指定地点、时间竞投。 (5)签订出让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对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从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简单来说,双方签订的原为无效的协议,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办理出让手续或直接划拨等具有批准或认可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作无效认定。结合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方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是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4)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人亦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资产拍卖是通过竞卖方式将资产公开出售。一般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竞买人出价或应价竞争,将资产公开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国有资产拍卖的程序跟一般资产拍卖有所区别。 根据目前政策,国有资产不能自行委托拍卖。处置程序是:1、产权人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2、上级国资委批准处置后对欲处置资产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将资产挂牌;4、挂牌十五天后,由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拍卖机构签定委托拍卖合同;5、拍卖公司履行拍卖手续,若拍出则买受人将成交款交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未拍出则重新确定保留价继续上拍;6、产权交易所在扣除应付交易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资产原所有者。
资产拍卖流程大致如下所述:①对拍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②法院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做出强制拍卖的决定;③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先看当事人意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④受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⑤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⑥举行拍卖会。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⑦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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