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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阶段,但是根据该规定相关解释,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
这也是属于诉讼过程中,根据民诉法之规定,从程序上来说,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1、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其实是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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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涉及。 行政诉讼是有可能涉及财产的,例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就会涉及到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裁判后,根据如下法条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88.多份奏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路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保证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步骤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分别的,基于所有权和保证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保证物权的,按照各保证物权成立的先后步骤清偿。一份奏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路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保证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根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或者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是被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可以是申请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解除财产保全。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后,如果出现以下两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1)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既是现金保证,也是实物保证,也是信用保证。(2)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申请人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二是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仍未偿还债务,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起诉,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失去意义,应予解除。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3。需要对扣押的财产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为了保证被扣押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转移,侵占或毁损,有时需要通知有关单位对扣押的财产实行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实行监督,是属于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的组成部分,因监督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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