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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请求事项 (2)事实和理由。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如申请人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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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申请书要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如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仅需要加盖单位公章,而且还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申请人(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元。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背书单位:开户银行:账号:此致XXXX申请人(单位):年月日
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无法撤销,结束公示催告程序,以下文章供你参考:案例一:A公司遗失银行汇票,向付款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前,也即法院立案受理后的第二天,该公司以找到遗失的汇票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案例二:B公司因银行汇票被盗,向付款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在公告期间,该公司以被盗汇票被追回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是在何时提出的,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前还是公告期间。关于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的问题,仅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中,该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显然,对于A公司的撤回申请,不适用终结公示催告的裁定,否则可以不必在《意见》的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分别做出规定,那么对该种情况应制作准许撤回申请的裁定书。有法院在该种情形下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笔者认为不妥。公示催告属于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具有民事诉讼中诉的特征。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于B公司的申请,应当在审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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