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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请求事项 (2)事实和理由。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如申请人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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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无法撤销,结束公示催告程序,以下文章供你参考:案例一:A公司遗失银行汇票,向付款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前,也即法院立案受理后的第二天,该公司以找到遗失的汇票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案例二:B公司因银行汇票被盗,向付款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在公告期间,该公司以被盗汇票被追回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上述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是在何时提出的,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前还是公告期间。关于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的问题,仅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中,该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显然,对于A公司的撤回申请,不适用终结公示催告的裁定,否则可以不必在《意见》的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分别做出规定,那么对该种情况应制作准许撤回申请的裁定书。有法院在该种情形下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笔者认为不妥。公示催告属于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具有民事诉讼中诉的特征。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于B公司的申请,应当在审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 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法院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依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法院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公示催告的申请程序是票据持有人满足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之后,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必须遵守的流程。公示催告的提出一般来说有以下程序要求,申请人必须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书面内容必须强调申请的原因,以及票据的主要内容,比如金额等信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票据支付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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